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2010年7月,被告人徐某向被害人熊某谎称可各出资50万元,取得上海帝某酒店3%的股份,并以经营监察人的身份进驻酒店。随后,被告人徐某伪造盖有“上海帝某酒店”公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提供给被害人熊某,以骗取熊的信任。201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在取得熊汇入其银行账户的50万元投资款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徐某又向被害人熊某谎称可帮助其投资上海龙某购物中心楼层走道商铺及地下商铺、华某影院饮食店铺、上海袋某购物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提供了《凯某龙某购物广场-虹口营业店铺转租租赁合同》、《股东会决议》、《上海华某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影城快速饮食店铺经营承租租金协议书》及商铺结构图等材料给被害人熊某,以骗取熊的信任。被告人徐某在取得熊支付的158万元投资款后,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以租金的名义返还给被害人熊某21万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熊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银行转账单、个人业务凭证、上海华某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影城快速饮食店铺经营承租租金协议书、凯某龙某购物广场(虹口)营业店铺转租租赁合同、上海袋某购物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海帝某大酒店股份转让书,上海袋某购物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人吴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熊某的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相关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交易明细等证据。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的辩护人以徐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无其他前科劣迹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