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谎称其经营的上海元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生意周转急需资金,隐瞒该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业务等情况,向被害人吴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同年7月31日归还;次日,被害人吴某在隆昌路X号交通银行杨浦支行将5万元转账至被告人沈某账户,沈于当日取现后用于个人花用并逃逸。
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张某、唐某、丁某的证言,调取的公证书、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单、物流明细单等书证,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由家属帮助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