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以帮人介绍至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工作为由,先后从被害人金某、钟某处共骗得28,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金某、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工作情况,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工行牡丹灵通卡1张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