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至徐汇区漕溪北路X号2G10摊位,谎称客户需要购买手机,以个人做私单名义,从被害人胡某处骗得两部iphone5s型16G移动电话,后转卖给田某,得款7600元。
已被公司除名的被告人夏某至浦东新区张扬路X弄X号楼1楼A座仓库,谎称客户需要购买笔记本电脑,以做私单名义,从被害人洪某处骗得价值4350元的联想牌E440型黑色笔记本一台,后转卖于他人得款3800元。
被告人夏某至浦东新区张扬路百脑汇2G02摊位,冒充该商场其他摊位业务员身份,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得白色iphone5s型16G移动电话一部,后专卖与黄某得款3650元。
被告人夏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洪某、张某的陈述,证人田某、黄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考虑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数额、次数、情节、认罪态度和赃物退赔情况,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