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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通讯工程急需要钱为幌子骗取资金61万判十年三个月

被告人余某谎称自己已投资启动资金200万元,以共同投资通讯工程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后以工程急需用钱等为由多次从被害人崔某处骗取钱款,合计61万元。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崔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及劣迹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余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余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缴纳。)追缴被告人余某六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崔某。(2014)浦刑初字第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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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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