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某与黄某、陈某、周某(均已判决)经预谋,由黄某介绍被害人张某认识陈某等人,严某、陈某等人则虚构苏州吴江枫华高级中学部分工程,并以答应将该部分工程交给张某承建为由,先后骗取张某图纸费6,000元,预算费5,000元和二个各有8,,800元现金的“红包”及六条中华香烟。
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田某的证言笔录,同案犯黄某、周某、陈某的供述笔录,中加合作苏州枫华高级中学出具的《回函》,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严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户籍资料及前科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严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严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其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诈骗钱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严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