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B伙同被告人陈R,采用由被告人李B伪造俞某的身份证及房产信息、再由被告人陈R冒名俞某向被害人贺某借款的方法,从被害人贺某处骗得238,000元。
被告人陈R利用伪造的俞某身份证及房产信息,再次单独冒名俞某向被害人贺某借款,并从被害人贺某处骗得68,000元。嗣后,被告人陈R归还贺某借款1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R在家属的帮助下向退出了赃款53,000元。
被告人李B、陈R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手机截屏,证人贾某、孙某、俞某的证言及相关中国农业银行转帐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假身份证照片、被告人陈R的身份证照片、房地产权证、俞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登记簿,相关借条,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
被告人李B伙同被告人陈R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且被告人陈R还单独采用上述相同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B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R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李B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后虽有所反复,但其当庭又作了如实供述,且表示认罪服法,故采纳公诉机关的当庭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李B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R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R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通过家属的帮助退出了赃款5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R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R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R退缴在案的赃款五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贺某。责令被告人李B、陈R退赔被害人贺某二十三万八千元。(2014)松刑初字第10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