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G对于骗取被害人张某的钱款无异议,但以什么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的钱款已记不清楚了。
瓮G通过互联网认识了被害人朱某。同年11月,瓮G以购买汽车为由向被害人朱某借款,从而骗取被害人朱某16,000元。嗣后,瓮G销声匿迹。
瓮G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张某。瓮G以在云南投资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从而骗取被害人张某10,000元。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朱某、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的证言,转账凭证及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和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明瓮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公诉机关认为,瓮G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瓮G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表明,在网上认识了瓮G,瓮G以购车为由向其借款,其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卡转账,或通过蒋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或现存的方式存入瓮G的账户共计1.6万元,后联系不上瓮G才发觉被骗遂报警。后经辨认指出2号照片即为瓮G。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表明,2013年9月17日,与自称“温南”的男子加为QQ好友,后“温南”以做生意投资为由向其借款,其从浦发银行领取1万元交给“温南”,后联系不上“温南”,后经查询发现“温南”真实姓名为瓮G。后经辨认指出2号照片为“温南”。
证人蒋某的证言表明,被害人朱某以朋友要借款,遂通过其农业银行卡转账1万元给对方,后得知朱某被骗。
银行卡账户资料信息、转账凭证、账户历史明细、取款凭证表明,蒋某的农业银行卡转存至瓮G农业银行卡账户1万元被害人朱某的工商银行卡转存至瓮G的工商银行卡账户0.5万元;被害人朱某存入瓮G工商银行卡账户0.1万元。被害人张某从浦发银行卡账户取款1万元。律师
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表明,瓮G曾犯盗窃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刑,于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户籍证明表明,瓮G的自然身份情况。
关于瓮G诈骗被害人朱某钱款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朱某陈述表明通过互联网认识了瓮G,后瓮G以购车为名向其借款,其即通过工商银行卡及证人蒋某的农业银行卡先后转账至瓮G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计1.5万元,并现金存入瓮G工商银行账户0.1万元。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得到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及存款凭证的证实,且证人蒋某亦予以佐证,足以认定瓮G骗取了被害人朱某的钱款。
瓮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瓮G诈骗被害人朱某钱款是瓮G在2012年9月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之前,是属于漏罪。瓮G诈骗被害人张某钱款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瓮G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瓮G退赔被害人朱某一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一万元。(2014)松刑初字第1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