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预谋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唐某诈骗五万元,遂编造了王某妻子流产急需医药费、可以返还给唐高额利息的理由,多次从唐某处骗得现金、购物卡、香烟等共计价值28,000余元。后张某、王某始终以人在外地等理由推脱还款,直至逃匿。
2014年1月23日、2月12日,张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张某、王某退赔了违法所得。
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条》、银行流水明细,证人马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照片、《归案情况的说明》、《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王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鉴于张某、王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