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左右,陈某、李某甲伙同他人经预谋,由李某甲在南桥镇南亭公路棋牌室二楼靠近楼梯的房间内麻将机中安装了作弊器。
2014年4月16日至20日,陈某、李某甲伙同他人先后多次至该房间内,通过遥控作弊器操纵骰子的方法,以玩“牛牛”的方式骗取田某、汪某、刘某甲、张某等人合计8000余元。
陈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汪某、刘某甲、张某、潘某、范某、李某乙、刘某乙、聂传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陈某、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确保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