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于2014年3月20日14时许,在新同心路X号二楼广中文化茶楼内,向被害人袁某、杨某谎称其有能力将袁某儿子的户口从江西南昌迁入上海,后与袁某、杨某签订了“委托协议”,从而骗得袁某40,000元。同月24日14时许,在上述地点,应某又以办理户口迁移需办理上海人才引进证件为由,骗得袁某33,000元。
应某于2014年3月27日,在西江湾路X号动漫城内,以同事打架需借款赔偿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10,000元,后逃逸。
2014年5月22日,应某在上海南站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案发后,应某在家属的帮助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应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协议》、《收条》、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