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16时许,刘乙在长宁区淮海西路旺旺果业水果店内,以聊天方式套取被害人聂甲的家庭信息后,谎称与聂甲有亲属关系,骗取其信任,后以借钱名义骗得聂甲3,000元。
同年3月13日0时许,刘乙在长宁区宣化路X号X室金氏果业店内,以上述作案手法,骗得被害人金某2,000元。
同年3月29日13时许,刘乙至徐汇区罗城路、永川北路附近一市场内,以上述作案手法,骗得被害人刘甲3,000元。
同年3月30日,刘乙在徐汇区南丹路X号水果店欲再次以上述手法向聂乙骗取钱款时,被聂乙当场识破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将其抓获。刘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刘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聂甲、金某、刘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聂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手机短信截图等证据。
刘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刘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长刑初字第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