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伙同张a、张b(均已判刑)经预谋,至闵行区浦江镇陈行公路、苏近路路口附近,以抛物诈骗的形式,骗得被害人程某1,300元、邮政储蓄银行卡三张及银行卡密码,后从三张银行卡内提取共计61,000元。
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从同案犯张a、张b和张某处分别追缴的赃款12,000元、5,000元和43,000元已发还被害人。本案张某家属又代为退缴了赃款2,300元。
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张a、张b的供述及张a的辨认笔录,证人汪某的证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百里镇营业所和上海浦东新区支行分别出具的交易登记簿、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张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计6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及其家属能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退赔赃款等为由,请求对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