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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妹妹进行房屋置换,骗走房产卖给他人犯诈骗罪

顾A隐瞒自己已将奉贤区乐康苑37幢拆迁房产抵押给他人的事实,与其妹顾某约定以其所有的上述拆迁房产与被害人顾某所有的肖塘新村进行置换,后顾A将交易款为60万元的肖塘新村房产骗取顾某签字后变卖给他人,同时以房屋差价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顾某现金25万元,并以承诺书和伪造的上述拆迁定房单交给被害人顾某以获取其信任。

顾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平某、韩某、林某的证言,承诺书,伪造的乐康苑动迁户定房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乐康苑动迁户定房单,借条,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顾某提供的伪造的乐康苑动迁户定房单、公安机关调取的印文样本,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书,房地产登记簿,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庭审中,顾A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涉案金额无异议,并承认自己有罪,但认为自己没有诈骗其妹顾某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周转资金,故辩解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亦称顾A没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律师

经查证后认为,顾A与被害人顾某房产置换时,主观上隐瞒了其将自己房产已经抵押给他人的事实,客观上也已经将被害人的房产过户至他人后取得房款60万元,同时又以房屋差价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25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事宜,事后怕被害人发现又以承诺书和伪造的定房单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彻底取得财物。

顾A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了诈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且案发后无力归还上述钱款。顾A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及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顾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顾A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应把前罪判处的刑罚与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庭审中,顾A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挽回。

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顾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责令顾A退赔被害人顾某经济损失八十五万元。(2014)奉刑初字第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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