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G以帮朋友出售普陀区东新路房产为由,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骗取被害人沈某的信任,以办理房屋产证、户口迁移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万余元,所得赃款被其化用。肖G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肖G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办理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同意入户意见书,户口迁移委托书,房地产登记处的鉴定函,析产协议书、析产协议公证书、声明书、声明书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肖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肖G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肖G有前科劣迹,酌情从严惩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肖G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