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在静安区延平路某弄某号某层某室、武定路某弄某号某室二手房交易缴税环节中,采用伪造契税缴款单、房屋销售发票、购房合同等凭证,虚高前一手房产交易买入价的手法,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将少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共计25.77万元非法占有,被告人钟某从中分得1.3万元。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退缴了个人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和收集的案发经过、相关房屋交易资料、纳税申报材料等书证、物证;同案人员的供述;被害人胡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徐某、叶某、郑某、陆某的证言;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出具的税务核定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被告人钟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个人全部犯罪所得,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可能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和应当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钟某退缴的赃款一万三千元,抵赃款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