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忙投资期货、介绍工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姜某现金14万余元及价值8,000元左右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忙投资期货、介绍工作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13万余元。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闸北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姜某、张某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证人姚某的证言及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证人李甲的证言,被告人陈庆元的供述,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陈庆元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一个普通罪名,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若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则受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所调整。另还有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罪名。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