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男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之后,吴男结实杨某、龙某等人,并受杨某等人委托为其经营的某酒吧疏通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从2013年起,吴男先后谎称向酒吧所在地静安区公安人员“送礼”、“疏通关系”,以酒吧经营过程中与外籍客人发生纠纷为由,虚构公安机关将查处等事实,多次向杨某等人索要“疏通关系”钱款,累计达16余万元。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花用。
静安区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杨某、龙某的陈述;证人房某、王某、钱某、翁某、汪某、朱某的证言;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证明及被告人吴男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男没异议。律师
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诈骗罪的量刑: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盗窃罪不同,盗窃一般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进行,被害人并不知道自身处分为何物或者根本不知自身已处分何物。而诈骗罪中,被害人对自己处分的财产知情,只是对处分该财产所达到的目的有错误的认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3-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吴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男在庭审中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即对诈骗罪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