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以做家电生意为借口向被害人孙四木借款,并许诺借款后给予高额回报,先后多次骗取孙某木现金共计17,000余元,后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朱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朱某于2013年9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8日。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木的陈述,证人张某林、杨某军、金某妹、朱某发的证言,被害人提供的收条、送货保证书、产品提货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所。律师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认为,本案不同于其他典型诈骗,被害人借款中有获取高额回报的因素;本案涉案时间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已全部归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目前有固定工作,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不符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撤销前判缓刑一年的判决,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金刑初字第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