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M带被害人陈甲至浦东新区北蔡镇新陈路上一家名为“千红百货”的超市,谎称该超市属于其婶娘,可以以12万元一年的价格出租给陈甲,后韩M又谎称其已经垫付部分租金,骗得被害人陈甲40,000元。
被告人韩M谎称浦东新区北蔡镇杨莲路两栋空着的3层楼的沿街门面房可以出租给被害人陈甲,骗得被害人陈甲58,000元。
被告人韩M谎称可以与被害人陈甲合作收购位于黄浦区中华路X号的中华苑,多次分别以银行转账、收取现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甲总计1,750,000元。
被告人韩M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韩M陆续退还被害人陈甲总计720,000元。律师
被告人韩M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甲的陈述,证人吴甲、景某、吴乙的证言,相关人才公寓前期收购合作协议、收条、银行明细对账单,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复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韩M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韩M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M有多次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韩M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被骗财物已退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M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韩M退赔剩余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2014)浦刑初字第1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