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蔡某、赵某与他人预谋至宝山区牡丹江路X号工商银行门口附近,由赵某负责在公共场所设摊摸奖,蔡某等人通过假扮过路人佯装中奖的方式,吸引过路人参与摸奖以实施诈骗,陆续骗取被害人樊某现金共计3,200元。
后被害人樊某察觉被骗,抓住欲收摊逃离的蔡某、赵某二人并报警,二人因无法脱身,遂当场退还被害人诈骗款3,200元,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蔡某、赵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蔡某、赵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蔡某、赵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以摸奖方式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