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T为骗取被害人杨某钱财,谎称可以购买低价房屋,并以支付房屋首付款为由,从被害人杨某处共骗取15万元。王T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账户汇款汇总表,中国银行一本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借条,保证书,协议书,房地产居间合同,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T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T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T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T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T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2014)青刑初字第1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