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借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上海某钢材市场城某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刘某和该钢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先支付30%的货款,提货时候支付余下的70%货款。刘某于一个周五的下午前来提货。刘某当时声称,其客户要的非常急,必须下午提货。刘某用一张跨行的转帐支票支付了余下70%货款。该钢材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刘某前期货款也付了,支票也到手了就放松了警惕,将该批钢材发了出去。
该钢材公司周一时发觉对方支票户口没有钱,吃了空票,遂即向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追讨,发觉该公司根本就没有刘某这个人,而且该公司也不是支票抬头上的公司。刘某也不知去向。钢材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察,最终抓获了刘某。刘某的父母找到要律师寻求帮助,本律师听了刘某父母对案件简单介绍后,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到看守所里会见了刘某,了解了本案的详细经过。律师
本律师认为此案属于典型的先支付小额价款然后骗取货物进行低价转卖的案件。其构成诈骗罪的特征非常明显:签约的抬头是伪造的;明知是他公司无款的支票进行支付;取得货物后人去楼空,刻意回避。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的诈骗金额十四万已属数额巨大,其量刑区间大致在三年到六年。为此,本律师积极和刘某以及刘某父母沟通下,明确了刘某所处的境遇。在本律师建议下,刘某的父母积极向钢材公司退赔,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并且该公司事后也向法院提出了减轻对刘某处罚的愿望。
在检察和审判阶段,本律师积极和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向他们表述了自己对该案的辩护观点,特别提请法官要考虑刘某积极退赔,取得对方谅解的情节,以及在审讯时如实坦述了自己的罪行。这些辩护观点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
在庭审上,本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上的辩护观点,最终被法官采纳。刘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此结果刘某和其父母非常满意,对本律师所做的辛勤工作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