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A与他人结伙,利用网络科技公司旗下“饿了么”餐饮平台对新客户首单奖励15元的优惠政策,由他人注册账号,通过A经营的“饭鲜生”“三好餐吧”“烧房菜”三家餐饮店虚假刷单,套取该平台奖励金共计60,306.3元,后A以每单收取2.5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分赃花用。
被告人A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汇悦城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A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A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黄某、李某、陈某的证言,扎拉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饿了么”平台旗下商户结算/提现流程》、涉案餐饮店订单详情及账户可用余额情况,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明细、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与刷单人员的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所有的赃款、预缴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9)沪0109刑初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