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卖假玉器街头诈骗钱财判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S伙同D、F、G(均已判刑)、H(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共谋实施“街头”诈骗后,至凤阳路长征医院附近,先由D设摊收购玉石,F假意出售玉石,S望风,D、F假装价格谈不拢,吸引被害人J的注意,骗被害人J以11,200元的价格向F购买“玉貔貅”、“玉手镯”各一只。

后G以“玉貔貅”需要收一对为由,以事先准备的另一枚“玉貔貅”骗得被害人J金戒指一枚。

后S尾随J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在附近设摊假装收购、出售玉石、望风的G、H,再向他们指认被害人。又以“玉貔貅”需要收一对为由,以事先准备的另一枚“玉貔貅”骗得被害人J金戒指一枚。事后,金戒指销赃得款1,000余元及诈骗得款11,200元由S和D、F、G、H予以平分。案发后经鉴定,上述“玉貔貅”、“玉手镯”均系大理石制品,价值共计230元。律师

事后,金戒指销赃得款1,000余元和诈骗得款11,200元由上述人员平分。案发后经鉴定,J购买的“玉貔貅”、“玉手镯”均系大理石制品,价值共计230元。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宝石鉴定证书》,证实查获的“玉貔貅”(每只价值100元)、“玉手镯”(价值30元),均系大理石制品。

被告人S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辩护人提出S起望风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同案关系人D、K等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S与他们事先预谋诈骗,后在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S望风并向同案关系人通风报信、指认被害人,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事后S等人平分赃款、赃物销赃款,S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S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S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S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2019)沪0109刑初38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