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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术骗取炒股人购买视频讲座犯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Z、C、V、B、N、P、M犯诈骗罪,L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成立投资中心、咨询中心等多家公司,以咨询中心名义开展业务,设立业务部、人事部、客服部、讲师部、财务部等部门。

L先后聘用P担任业务员及“讲师”,M担任客服主管,E、W(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销售团队主管,B、N等担任业务员,以代理数字科技公司旗下CCTV证券资讯软件为由,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情况下,由业务员向大量不特定股民拨打电话,冒用CCTV证券资讯名义,隐匿公司实际名称及经营地址,利用“话术”,夸大公司实力,虚构专家指导股票操作、推荐股票、短期获得高收益等事实,诱使股民观看直播视频,由M担任主持人,P化名“谷峰”讲解股票资讯、推销CCTV证券资讯软件等内容,部分业务员虚构成交的假象、烘托气氛,直播后再由业务员根据“话术”追单,谎称提供专家指导股票操作、推荐股票、短期获得高收益,隐瞒团队成员无股票投资知识和经验,与“讲师”、客服等人配合骗取对方信任,诱使被害人以会员费、服务费等名义向L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

期间,L同Z在咨询中心组建“上拽”团队,虚构CCTV证券资讯高层等身份,夸大学历和操盘经验,在首次营销的业务员的配合下,宣称更高级别专家团队指导股票操作,推荐“内幕股”、“强势股”,承诺更高收益等,诱使被害人升级服务,从而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由客服以“老师”助理的名义进行炒股、荐股指导,在被害人发现被骗要求退款时,由业务员、客服互相拖延、拒绝退款或不予联系,或“拉黑”处理。律师

L伙同Z在咨询中心组建“上拽”团队,在咨询中心业务员首次诈骗成功后,伙同C、V虚构CCTV证券资讯高层的身份,编造高学历、留学背景、金融操盘经验等履历的事实,在首次营销业务员的配合下,宣称提供更高级别专家团队指导股票操作,推荐“内幕股”、“强势股”,承诺更高收益,诱使被害人升级服务,从而再次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C等人担任业务主管,N、B等人担任业务员,向大量不特定的股民拨打电话开发客户,套取客户信息,采用上述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Z担任“上拽”团队主管,V等人担任“上拽”团队业务员,对已经交费的被害人再次虚构事实进行二次诈骗。P先后担任业务员和讲师,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被包装成CCTV证券资讯讲师、高级分析师为被害人授课并提供股评和荐股服务;M担任客服主管,带领客服团队为被害人推荐股票、指导股票操作、配合“上拽”团队开展业务以及处理投诉。

其中,L系投资中心、咨询中心负责人,公司经营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钱款49,384,565.46元;Z负责咨询中心“上拽”团队,化名“高校长”、“高总”、“张大有”,共计骗取钱款13,222,686.01元;C系咨询中心销售业务主管,化名“徐明”,共计骗取钱款2,637,830.11元;V系咨询中心“上拽”团队成员,化名“陈中华”,共计骗取钱款10,185,267.01元;B系咨询中心E销售团队业务员,共计骗取钱款1,312,961元;N系咨询中心C销售业务团队业务员,共计骗取钱款1,667,000元;P系咨询中心业务员和讲师、化名“谷峰”,共计骗取钱款49,384,565.46元;M系咨询中心客服主管,共计骗取钱款49,384,565.46元。

案发后,L、Z、C、V、M主动至公安局港航公安局投案。B、N、P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Z、C、V、P分别退出了部分赃款。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L、Z、C、V、B、N、P、M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L起主要作用,系主犯;Z、C、V、B、N、P、M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L、Z、C、V、M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分别从轻、减轻处罚;B、N、P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提请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XL、Z、C、V、B、N、P、M分别定罪处罚。

各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无异议;L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L的犯罪金额应扣除数字科技公司的提成部分;XC、B、N、M的辩护人提出上述各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扣除软件本身的价值。

被害人孔某、李某李钱某等人的陈述、案件询问表及转账凭证等材料证实,在接到自称CCTV证券资讯业务员的电话后,对方介绍公司有182名股票分析师,并发送了一个“老师”讲课的网络直播间地址,之后声称只要交钱就能跟着他们团队“老师”炒股票,能得到“内幕股”、“强势股”,确保赚钱,被害人信以为真后便支付了钱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投资中心、咨询中心等均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格,依法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数字科技公司、咨询中心均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依法不得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人I的证言证实,I系数字科技公司客服部主管,数字科技公司负责销售CCTV证券资讯软件,咨询中心是代理商,销售得款数字科技公司拿2成,代理商拿8成。数字科技公司规定代理商对外不允许以CCTV员工的名义成交客户,所销售的课程不包括股票推荐。I会不定期到代理商处检查,查看客户成交过程中是否存在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等非法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中心确实存在违规操作,留存的客户资料中电话号码都是编造的,但李向领导汇报后都不了了之。

证人S的证言证实,L邀请S、A桂几名讲师,将S等包装成CCTV股票分析师。A、S在咨询中心通过网络上过股票分析课,在网络上语音分析股票大盘、股市热点、国家政策等,但不涉及介绍股票、不保证股市收益,课后就关闭网页,不关心后续操作。

公安局港航公安局调取的“谷峰”话术材料证实,P化名“谷峰”,包装成高级分析师,是有多年股市投资经验的民间实战派“老师”,独创“一线判牛熊”、“破底翻”等战法斩获多只翻倍牛股,“老师”团队会从选时、选股、买入卖出以及仓位控制等方面指导客户,每次操作都会通过微信、电话通知。

同案关系人E等人提供的首次营销话术等材料证实,业务员根据咨询中心提供的话术材料,先用“邀约话术”邀请被害人加入“CCTV高级分析师”的交流课程,再用“追单思路”邀请加入“老师战队”,股票涨了,一定去追单,称有微信订阅号培训课程,止损、带盘、培训终端等服务,加入就会得到提示怎么操作的服务。

公安局港航公安局调取的“上拽”话术材料证实,“上拽”团队成员化名“某经理”,谎称“某经理”是私募或者证券公司的调研员等身份,有操盘多年的经历。VIP团队名额稀缺,要加入就要抓紧,可以跟“某经理”一起炒股,肯定赚钱等。

证人D的证言证实,X系咨询中心的人事主管,负责招聘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联系客户销售公司的产品与服务。销售经理负责股票基础知识的培训,业务员进入销售团队后,由销售主管对其进行销售策略、销售技巧、销售“话术”的培训。Z不是公司的员工,有个“上拽”团队,M负责客服部。

证人F的证言证实,系咨询中心的财务主管,业务员的业绩由业务助理统计整理后,交由F做账,业务助理的工作由E负责管理。部分客户购买产品的钱款打入U个人账户,由U和业务助理统计整理后。客户的钱汇到数字科技公司的账户,数字科技公司返80%给L。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后,除去经营开销,剩下的钱转入L的账户。业务员的工资从咨询中心账户转账,提成从L的个人银行卡转账。

证人Y的证言证实,Y系咨询中心的客服,当业务员促成客户成交后,由客服联系客户告知所服务的内容,给客户安装CCTV的证券终端,开通终端,安排服务课程,打电话给客户推荐股票。M会提前告诉客服挑选哪些股票,也会通知卖出的价格。如果有客户投诉等问题,也会联系客服进行处理。“上拽”是当客户追加投资再次汇款时的术语,由“谷峰”给客户上“高端课”。客户信息由最初的业务员直接提交给“上拽”部门,再由“上拽”部门的人联系客户,客户会和客服确认“上拽”部门员工的身份,客服确认Z是公司的高端项目组,是操作部门的领导,以便客户相信“上拽”业务组的“话术”。这些都是M让其配合的。

证人T的证言及提供的《CCTV证券资讯官网上海中心培训项目(金融投资视频课程)合作协议》证实,陆系数字科技公司渠道专员,负责与想要代理数字科技公司旗下CCTV证券资讯软件的经销商洽谈,后担任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另负责客服部、技术部。中央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有数字科技公司10%的股份,授权给数字科技公司CCTV证券资讯官网上海中心培训项目(金融投资视频课程),即一个CCTV培训终端,客户付款后,可以开通权限,看到不同的产品,产品包括股市的课程(CCTV证券资讯的节目)、未公开的视频、CCTV证券资讯的直播、外滩三号与专家操盘。数字科技公司在上海有两家经销商,经销商并不能向客户推荐股票。另外在海南、郑州、北京也都有经销商,但都有违规操作,推荐股票的情况,CCTV服务器在2016年年底关闭,客户端都无法登陆。

证人R的证言证实,R系数字科技公司的培训讲师,上级领导是T,数字科技公司其实就是卖股票培训课程,开通CCTV培训终端的软件,通过这个终端可以看到股票培训课程的视频,这些视频都是从CCTV证券资讯转载的,经销商找到数字科技公司,要求经销产品,卖产品给投资者后,钱汇入数字科技公司,次月中旬将80%返给经销商。该CCTV证券培训终端软件是数字科技公司开发的,但并没有182名股票分析师,软件主要是卖课程。R作为培训讲师,就是到经销商处讲解软件的使用。

同案关系人E的供述证实,E在咨询中心担任业务团队主管,公司通过电话拨打系统软件产生电话号码,汤将名单分给业务员拨打,以CCTV证券资讯的名义告诉客户,团队里有182位专家证券老师,让客户进直播间听课,让客户认为公司很正规,再免费推荐几个“老师”推荐的股票,让客户认为股票信息准确、公司规模大与CCTV有合作,并交钱成为会员。E团队不同时期有7至20名业务员,微信、QQ头像都用CCTV证券资讯标注,配上CCTV证券资讯的商标,E也会组织团队的业务员讨论话术,怎么搭讪客户。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是L,有销售部、客服部、讲师部、二线支持部、财务部等部门,公司代理数字科技公司的产品,产品名叫CCTV证券资讯客户终端,但该软件和市面上的“大智慧”等没有区别,不会提供具体哪个股票涨跌。客户交钱后就由客服部负责,如果要求退款,能拖则拖,基本不给公司的地址,怕客户上门来吵。

同案关系人W的供述证实,W在咨询中心担任业务团队主管。咨询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L,下设业务部、客服部、讲师部、上拽部等,翟负责自己团队的销售统计和安排,团队有十几人,流动比较大。业务部主要通过L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邀请客户进网络直播间,在直播间里主持人称限时特惠,只要发送“518”就能获得名额,聊天室的“托”就会发送“518”的短信,营造出优惠名额十分抢手的假象,让客户购买产品。产品主要是个软件,但重要的是暗示客户,加入团队能得到“专家”、“老师”的指导,推荐“内幕股”、“强势股”,保证股市的收益。其实所谓的“内幕股”、“强势股”是从股票软件中随机挑选的,再由L包装的股票分析师,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推广出去。“谷峰”、“金锋”都是公司专门负责策划、虚构出来的。公司一开始针对没有交满1年年费的客户进行“上拽”,让他们补齐年费。Z来公司后,就成立了正式的“上拽”部门,业务部门将完成的客户名单交给Z团队。Z团队要求业务部门帮助虚构身份称系外国公司的高级证券分析师,毕业于名牌金融学院,有丰富的金融操作经验等,“上拽”成功,业务部门也会有相应提成。

同案关系人Q的供述证实,倪系咨询中心“上拽”部门的业务员,“上拽”部门是对交过钱的客户再开发利用,再一次实施诈骗的部门,部门的领导是Z,业务员有康振方、V等人,倪在公司化名CCTV的“张总”,将自己包装成多年海外投资经验的股票分析师、私募经理的身份,推荐股票,承诺收益,实际上倪只是中专毕业。化名的头衔是Z想出来的。Q并不了解CCTV证券资讯软件,主要通过谎称跟着做股票肯定能赚钱,但要交“软件升级费用”,然后随便找个股票胡乱说说,如果亏了就不再联系这个被害人,或者就说出差、跳槽。

被告人L的供述证实,L成立投资中心、咨询中心、上海旗翎投资中心,三家公司都是L负责运营,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类的业务,负责推广销售数字科技公司的投资者教育计划。主要经营模式是招聘业务员拨打客户电话,邀请客户进入网络会场,观看直播视频,推荐服务,促成客户购买服务。客户名单是向广告公司购买的,业务员的电脑里有拨叫系统,名义上销售CCTV培训终端,该终端就是一个看盘软件。L主要是打着CCTV证券资讯的名义寻找客户,实际上CCTV证券资讯不提供任何服务给客户。公司主要有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客服部等部门,销售部门L曾培训E、W等老员工,后来的业务员就由E等人培训。Z负责的“上拽”团队,是独立的部门,和L是合作关系,分成也比其他的业务团队多。“谷峰”原名P,原来是客服,后因为会给客户讲课,就包装成“老师”,讲课后有股民付费,P就能拿到提成。M担任客服,也是直播间的主持人,在直播室“老师”讲课后,介绍公司情况,推销公司服务,另M还负责整理提供给“上拽”部门的名单,处理投诉事宜等。数字科技公司拿客户总汇款的30%至20%,其余由L用于给业务员、主管提成、公司运营的成本及盈利。

被告人Z的供述证实,Z有一个“上拽”团队,系咨询中心独立的部门,员工包括V、康振芳、Q等,每个人都有化名,Z的化名是“高校长”、“高总”、“张大有”,成交客户的提成与L五五分,L手下的业务员成交客户后,由“上拽”团队虚构留学、金融经历,推荐股票,让客户对产品升级,说是专家分析师分析出来的,如果推荐的股票亏损,客户投诉,能推脱就推到客服部,或者索性不接电话。P是L包装出来的“老师”,通过讲课说服别人购买。M是客服主管,将统计的业务员成交的资料交给“上拽”部门,以便再一次诈骗,也安抚被害人,处理投诉。

被告人C的供述证实,C原系W团队的业务员,后成为主管,带领自己的团队,团队主管要对团队业务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公司也会安排P进行股票知识的指导。咨询中心就是打着CCTV证券资讯的名义告诉客户公司代理数字科技公司的产品,有182位专家,让客户进直播间听课,再追问客户是否加入会员,支付会员费。销售把客户诱导进来后就不管了,之后的事情就交给售后。L招的业务员大部分都在软件技术公司做过产品销售,更能诱导客户。Z团队主要负责“上拽”,销售就是配合他们,将他们包装成专业的股票团队、资深证券老师,进行二次诈骗。M是C做业务员时的上级,C做主管时,L是客服主管,负责客户的投诉等,L同时也是“老师”的助理、直播间的主持人,在“老师”上课后,宣传销售产品,并营造出正在“促销”、很紧俏的假象;L还负责成交客户的服务维护。公司要求业务员对客户持有的股票诊断分析,以此吸引客户,以“老师”的名义直接推荐股票,多说成功的案例,具体都有话术可以参考。

被告人V的供述证实,系“上拽”团队的业务员,“上拽”就是再一次诈骗,陈仅初中毕业,没有在正规金融企业上过班,但化名“陈中华”,虚构“陈总、陈总监”的身份,是CCTV证券资讯公司的高管,有多年海外投资经验、私募经理等经历,以卖高端课程、高级产品,引诱被害人再次交钱,从中获利。所谓的高端产品、课程就是由“上拽”部门的人推荐股票给被害人,带着被害人操作股票。因为经过之前的诈骗,“上拽”部门已经有了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利用他们想赚钱的心理,很容易再欺骗他们交钱。如果被害人要求退款,就交给客服M,V拉黑电话、QQ,不再联系这个被害人。

被告人B的供述证实,在咨询中心担任电话销售,E是团队负责人,主要冒用CCTV证券资讯的名义,打电话给不特定的被害人,邀请他们看股票方面的网络课程,在课程中再宣传CCTV证券培训终端软件,询问是否要加入会员,跟着公司老师团队做股票。初进公司的时候,会进行话术培训,主要就是为成功诱骗被害人付款。公司的“上拽”团队主要进行二次诈骗,“上拽”团队的人都有虚假的身份,需要业务员配合确认虚假身份,并可以提成。

被告人N的供述证实,在咨询中心担任电话销售,C是团队负责人,朱每天起码拨打3小时的电话,以CCTV证券资讯员工的身份诈骗被害人,宣称有182名股票分析师可以推荐股票,跟着团队“老师”做股票能确保收益。话术由C提供,也由C进行培训。“上拽”部门是二次诈骗的,利用假的头衔,说是CCTV高层、高级分析师、公司总监等,吹嘘都是带VIP大客户,手下团队名额有限等,欺骗被害人,业务员则配合确认虚假身份和经历,也可以获得提成。被害人支付钱款后由M负责的客服部推荐股票,M还负责被害人的维护、投诉以及被害人信息的汇总。

被告人P的供述证实,至咨询中心担任客服,后化名“谷峰”,担任“老师”,在会场讲课、分析大盘、传授股票投资战法,后主持人推荐CCTV证券资讯的产品,吹嘘公司规模、客户量、“老师”多厉害,P继续做CCTV证券资讯的产品广告。CCTV证券资讯的产品主要是CCTV证券资讯终端,但CCTV证券资讯没有182名股票分析师,“谷峰”提供的战法都是李自己编写的,也没有试过。“火线金手指”、“收评视点”两个公众号里面转发的一些文章,所有的股票操作实际都是L为了包装虚构出来的,并拍宣传照、宣传资料。客户购买服务后,客服会通过公众号推荐股票给客户,让客户据此操作,涨或跌都有相应话术。业务员以及李的话术都是L给的,就是通过分析客户心理,骗客户交钱。

被告人M的供述证实,在咨询中心客服主管,业务员以CCTV证券资讯员工的身份拨打电话,虚构CCTV证券资讯有182名股票分析师,邀请被害人听课,让被害人加入会员。M担任会场的主持人,在会场按话术介绍“谷峰老师”并推送服务。M还随机从软件中选取几个股票推荐给被害人;当被害人要求退款时,安抚被害人让其不要退款,也不会告诉被害人公司实际的运营地址。M还根据每位被害人成交的期限、业务员、金额等制作“嘉旗股票客户统计表”。“上拽”部门开展业务时,若客户跟客服核实,客服也会确认“上拽”部门使用的假信息。律师

被告人L、Z、C、V、B、N、P、M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L、Z、C、V、B、N、P、M犯诈骗罪罪名均成立。经查,各名被告人结伙,以销售CCTV证券资讯软件为名,虚构有182位专家,提供荐股等服务,诱使被害人支付服务费,此时,各名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已得逞,各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应以实际诈骗金额计算,故被告人L、C、B、N、M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上述查证的证据可以证实,首先,“上拽”团队系独立于咨询中心的一个团队,不直接隶属于咨询中心;其次,Z系“上拽”团队的负责人,团队的成员直接受被告人Z管理,不受咨询中心约束;再者,Z与L约定,由L提供第一次被骗客户的统计表,“上拽”团队二次诈骗成功后,就该团队诈骗的总金额与L分成,并由Z决定“上拽”团队业务员的违法所得。

“上拽”团队系独立、完整的团队,区别于咨询中心的其他部门,Z作为“上拽”团队的负责人,对该团队起主要、决定性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L、Z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C、V、B、N、P、M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L、Z、C、V、M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B、N、P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上述多名被告人在侦查、审理期间均能退缴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B、N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Z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V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N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M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连同退缴的赃款一并发还被害人。沪0109刑初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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