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G犯诈骗罪,G利用微信,冒充网络红人“阿钧jjjjj”,并通过盗用其微博动态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的手法,骗取被害人H的信任,使H错认G为真正的网络红人“阿钧jjjjj”。随后被告人屡次编造支付宝被冻结、发生车祸等事由,向H索要钱款。
被告人G共骗取被害人钱款37笔,共计45,631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G用于个人提现、消费。H在发现G冒充网络红人身份骗取其钱款后,通过微信向G讨要上述钱款,但G将H的微信删除。被告人G在青浦区崧漪一路被民警抓获。案发后,G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G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H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阿均jjjjj”发布的微博截屏、G的微信号截屏、微信支付截屏、支付宝截屏、《刑事谅解书》,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 。
被告人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G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G在家属帮助下能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又能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G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9)沪0109刑初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