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A谎称能帮助被害人S通过驾照考试,虚构其可以与驾考教练D“打招呼”但需要支付给D钱款为由,骗得S7,000元,得款后用于归还其实际使用的信用卡。被告人A在虹口区岳州路被民警抓获。到案后,A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S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证人D、周某的证言及周名下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A已由其家属帮助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9)沪0109刑初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