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获得公私财务的行为,称为诉讼诈骗。比如A企业获得了B企业的空白带章合同,在合同上添加了有关条款,通过诉讼意图获得他人财产。C个人通过和D签订的合同,在空白出添加对D不利的条款,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他人财物。
诉讼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具有一般诈骗的基本特征,所以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由于欺骗方式的特殊性,诉讼诈骗和一般诈骗既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点。和一般诈骗犯罪相比,诉讼诈骗的行为人都要通过诉讼方式,借助国家公权力骗取他人财物。在证据上进行伪造,欺骗法院,客观上故意隐瞒事实,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行为人的证据,那么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行为人通过一个合法的民事诉讼达到了自己违法的目的。这是诉讼诈骗和一般诈骗最大的不同,若离开这一特征,诉讼诈骗便和普通的诈骗犯罪没有了区别。律师
由于诉讼诈骗的特殊性,比如进入诉讼需要花费一定的司法成本,比如法院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甚至律师费等等,所以行为人诈骗的标的都比较大,数额不小,因此更大程度上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其次,诉讼诈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通过合法程序掩盖非法目的,不仅欺骗被害人,还欺骗了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妨碍了司法判决的威信度。再次,诉讼诈骗由于方式特殊,被害人较难找到救济途径,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使找到,最多胜诉了民事诉讼,而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很可能因为经济纠纷的问题,拒绝受理这里案件。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定性,不应以诈骗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答复下达之前,一般以诈骗罪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