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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投资理财服务合同骗取投资款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J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J以其曾在数家理财产品投资服务公司担任业务员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签订虚假的投资理财服务合同、谎称理财产品自动延期等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K投资款220,000元、P投资款90,000元,共计310,000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归还赌债。

被告人J假借帮助财富投资管理公司客户追回投资款为名,以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Z22,500元、Q222,500元、W30,000元、E30,000元、R22,300元、T69,000元、Y40,000元、U15,000元、I20,000元,共计271,300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归还赌债。

被告人J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J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K、P、Z、C、W、E、R、T、Y、U、I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服务协议》《回执》《聊天记录》《委托书》《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证人V的证言,公安局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条》及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及金山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J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案发后,被告人J能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J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2019)沪0109刑初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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