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犯诈骗罪,H分别在闵行区星中路和黄桦路附近,伪造小轿车相撞事故。后分别向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报案,先后骗取人保公司保险理赔款23,800元、太平洋公司保险理赔款24,950元。
被告人H在浙江省桐乡火车站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H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葛某、柳某、孙某、史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人保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登记(代抄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太平洋公司提供的《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杭州铁路公安处海宁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H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H在审理期间积极退赔赃款并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H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沪0109刑初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