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慌称承包了土方工程,骗取十多万钱款

被告人C结识被害人羌某(居住地嘉定区马陆镇)后,向羌某谎称其承包江苏省启东市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部分土方工程,编造该工程施工中需要资金、挖掘设备需要加油等理由骗取羌某钱款,在羌某提出还款要求时,又以工程款结算不到等理由予以拖延。其间,羌某通过微信转账、无卡存款等方式向C支付钱款共计16万余元,C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返还3万余元,共计骗取羌某钱款130,109元。

被害人羌某的陈述认识了被告人C,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C跟其说在做江苏省启东市恒大海上威尼斯的土方工程,并陆续以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需要资金、需要交油料钱等各种理由向其借钱。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将钱款支付给C。C后通过微信陆续返还给其3万多元。

证人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所在启东宏杰建材有限公司承接了江苏省启东市恒大海上威尼斯5-3地块新建临时排洪渠工程,该工程为期40余天就结束了,工程中的土方及机械工程均由其公司自行完成,未发生质量问题及工人欠薪等问题。当时一名叫C的男子过来自称可以帮其公司联系土方车,还带了几拨在上海做土方的人过来,但其没有接触这些人,C也没有参与过这个工程。经其辨认,被告人C即为上述男子。

证人魏某、Z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夏天,被告人C称启东恒大海上威尼斯工程有土方生意,通过其等人联系土方车队老板一起去江苏启东该工程的工地上看了看,后因为价格没谈妥,土方车队老板没有做这个工程,其等人就返回上海,C也没有招待过其等人的情况。

被告人C的微信账号信息、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C以工程上需要资金、需要加油等为由,向被害人羌某借钱,后又以结算不到工程款等为由予以拖延等情况。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C,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C辩称,其与被害人羌某系恋爱关系,涉案钱款系其为承接工程而向羌某借款,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辩护人认为,C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C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C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C辩称涉案钱款系其为承接工程而向被害人羌某借款,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C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证人倪某、康某、魏某、Z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有关的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C在未实际参与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相关土方工程的情况下,虚构其已承包部分土方工程的事实,并向被害人羌某提供了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致使羌某信以为真。后C以工程需要资金等为名向羌某借款,在羌某要求其返还钱款时,又编造工程款结算不到位等理由予以拖延,通过上述方式骗得羌某钱款共计13万余元。

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C具备诈骗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C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C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C作案手段、造成后果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C退赔违法所得十三万零一百零九元,发还被害人羌某。(2018)沪0116刑初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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