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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平安银行送礼包,电话诈骗犯诈骗罪

2014年3月至7日期间,许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为进行电信诈骗,从他人处购得“平安银行”客户信息,低价购进虚假的苹果智能TV终端、手机充值卡及3D眼镜,联系快递公司发货和代为收款,并先后招聘被告人邵某、王某、安某等人充当实施诈骗的话务员,在青浦区白鹤镇青赵公路,冒充“平安银行”员工身份向福建省、四川省、河南省、陕西省等地被害人拨打电话。

谎称“平安银行”有感恩回馈活动要向客户赠送礼包,并以可用礼包中的购物券折抵,只需支付199元就能购买可免费上网的苹果智能TV终端1只,还可免费获取手机充值卡3张和3D眼镜1副为由,诱使韩某等多名被害人购买上述苹果智能TV终端,共计骗取8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邵某参与诈骗数额35,815元;被告人王某参与诈骗数额39,396元;被告人安某参与诈骗数额10,247元。王某于2014年10月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邵某、安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某退出赃款2万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王某、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朱某、韩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夏某、程某的证言笔录,代收货款服务标准合同,淘宝COD运输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邵某、王某、安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王某、安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王某、安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分别认定属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已退出部分赃款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安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邵某、王某、安某应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扣押在案的赃款2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2015)青刑初字第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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