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朱某伙同王某、谷某(均已判刑),其中王某化名“王玉平”,谷某化名“谷(郭)亮”,以与被害人蒋某等人做生意为由,采取调换样品的方式,用废弃的七吨多假冒金属砂充高纯度的金属砂,在桂东县金田路骗走蒋某等人440,000余元,后经某冶金公司中心化验检验,该批金属砂的金属含量仅为0.22度。所得赃款,被告人朱某分得60,000元,谷某分得180,000元,王某分得200,000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对上述三人实行抓捕,朱某最后落网。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认定三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抓获经过等的相关书证,并有被害人蒋某、骆某的陈述,同案犯王某、谷某的供述及邓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朱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换样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另外,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并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此,在诈骗案件中,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自首坦白并退赔赃物能够取得较好的减轻量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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