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495万元的款项,让一对20多年交情的老友变成了冤家。
2009年初,姜宗欣与老友李宝刚协商一同筹办加油站,姜负责建设经营,李负责出钱投资。姜称,李并未及时打款,事后他向李借了495万,并说明这笔钱是借款,算利息。
2010年底,李否认该说法,称这笔钱是投资,并非借款,需折算股权。不久后,李的弟弟报案,称姜拒绝交出股权。顺义警方以涉嫌诈骗将姜逮捕,姜财物被冻结。
最终,检察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终止此案,但顺义警方持有异议。直到现在,姜宗欣近千万元的财产仍被冻结,扣押的财物也未交还。上海律师
□事件
涉嫌诈骗 近千万财产被冻结
姜宗欣今年46岁,现居昌平,李宝刚59岁,现居顺义。两人有20多年交情,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两人曾是同事,后各自下海。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西乌旗,姜宗欣成立了鼎博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博辉公司)。李宝刚是北京市轮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轮飞公司)的董事长,其弟李宝华是公司法人代表。律师
2010年11月30日,李宝华向顺义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在2009年初,轮飞公司委托姜宗欣到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筹办加油站,并将建设款汇给姜宗欣,但姜建成后将加油站变卖,并将所得部分款项据为己有,且拒绝交出股权。接案后,顺义警方立为合同诈骗案。
姜宗欣的妻子阎女士回忆,2011年5月12日中午,在昌平天通苑住处,她和丈夫准备开车外出,被一辆现代轿车拦住。3名来自顺义公安分局的警察亮明身份,将他们带走。当天晚上10点多,警方将阎女士送回家中,并当场搜查,带走相关物品和文件。法律咨询
一张盖有顺义公安分局公章的清单显示:拘留当天,警方扣押了姜宗欣户名的两份银行交易文件,一张工行银行卡,119份银行凭证,阎女士的机动车行驶证,其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及车钥匙。
此外,姜宗欣夫妇名下及鼎博辉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00多万元被冻结。
□说法
各执一词 借款与投资相混淆
据了解,为证明姜宗欣存在欺骗和侵占行为,李宝刚向警方提交了合作合同等证据。合同中,甲方鼎博辉公司和乙方李宝刚约定,甲方负责六座加油站的建设和经营手续,乙方承担建设资金和注册资本,加油站建成后,双方各占25%和75%股权。
但这份合同上,并没有姜宗欣的签字及其公司公章。姜宗欣的表述,与李氏兄弟的说法也有出入。
姜宗欣说,李拿出的合同是李宝刚单方拟定的,双方之间没有达成任何书面协议。2008年8月,李宝刚与他谈投资意向,准备出资2300万元,口头约定:这笔投资落实后,公司股权分为两块,李占75%,姜占25%。但最后,李并没有及时打款,他只好向别人借钱。加油站开工建设后,李又找他谈投资,“我声明是借款,算利息,前后实际借了495万元”。
姜宗欣说,2010年11月20日,他找李宝刚还借款和利息,但对方拒绝,并要求算股权。“他提议按65%对35%分股。”姜宗欣说,李最初的承诺是投2300万元,分股的设想也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但他实际只借了不到500万元,即便折算股权,也只有百分之十几,“当初说好了是借款,现在又算投资,我肯定不同意。”
这是姜宗欣最后一次和李宝刚见面。10天后,李宝华报案。姜宗欣称,被抓之前,他从未听说过轮飞公司的名称。
□转机条件不符
检方决定不起诉
2011年6月18日,姜宗欣被正式逮捕,之后,他从顺义区看守所转入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在警方和检方审讯期间,姜宗欣始终否认李宝刚的指控。因案情复杂,顺义公安分局先后两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012年1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分检”)将姜宗欣案退回给顺义检察院,要求退回补充侦查。之后,顺义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顺义分局。
2012年6月26日,北京市二分检通知家属,为姜宗欣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9天之后的7月5日,姜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法律咨询
姜宗欣称,出狱之后,他曾到房山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记,派出所回复:检察院既然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就不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姜宗欣向顺义警方索还被扣押的财物,但警方以其取保候审未解除、案件尚未撤销为由,不予返还。
奔波半年多,顺义警方未改变态度。去年11月份,在姜宗欣申请返还涉案财产的同时,李宝刚以轮飞公司的名义向内蒙古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姜宗欣民事侵权。法院通知12月5日开庭,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此案延期审理,至今未开庭。
今年1月23日,记者致电李宝华,听完采访意图后,他只回了一句话:“跟我律师说。”随后,其电话再无法接通。记者发短信问其律师电话,对方未回。
1月29日,记者致电李宝刚,对于姜宗欣和他的纠纷,他表示不清楚,“有问题找法院和警方,他们比我更明白事情的经过。”
□结果
存在争议 当事人欲申请赔偿
1月28日,姜宗欣夫妻前往顺义公安分局。分局经侦大队一名值班警官称,继续扣押财物是预审处做出的,“实质上是我们配合他们,目前案件程序已经到预审了,预审让配合我们才去的。”
分局经侦大队崔英浩说,姜宗欣还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目前,对其财物的扣押属于继续冻结,没有检察院撤销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还没撤案,就不能解除扣押和冻结措施。崔英浩建议姜宗欣找预审处。
而对于扣押财物一事,顺义分局预审大队是另一说法。一名王姓负责人称,冻结扣押是经侦做的,经侦还在调查案件。
1月28日下午,北京市二分检负责接待的检察官刘中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就是书面文书,下达之后自动解除取保候审,顺义公安局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就应依法返还财产,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检察院不可能再另行单独作出书面通知。
刘中表示,姜宗欣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现在即可申请国家赔偿。“这就说明你这个案子已经终止了。如果拿到赔偿,就说明公安机关办的是错案。”
对于顺义警方和检察院的回复,姜宗欣表示无奈。他称,此前多次找顺义警方和北京市二分检,答复都是一样。“有一次,经办检察官和顺义警方的人在电话中沟通,还吵了起来。”姜宗欣表示,他将接受建议,准备启动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 洪道德
1
质疑 取保候审是否失效
观点 检方意见符合法理
不起诉决定书下达后,北京市二分检认为,姜宗欣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而顺义警方则视为未被解除。孰对孰错?律师
教授洪道德分析,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取保候审。检察院有权独立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来判断案子是否需要继续调查。
洪道德指出,此案有特殊之处,“取保候审不是在不起诉之后作出的,是在不起诉之前作出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力是被不起诉给终止了。”
洪道德称,检察院的意见更符合法理,他赞同其说法:“不起诉等于是该案从程序上给予了结案处理,案子都已经结束了,强制措施随之一块消除。”对于公安机关的不同认识,洪道德建议由检察院来解决,“既然给了不起诉决定,同时该给予一个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发函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2
质疑 是否应该解除扣押
观点 法律规定不太严谨
姜宗欣的代理律师周涛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周涛认为,在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案件已经结案,涉案被扣押和冻结的财产自然就和案件无关了,顺义公安分局自从知道不起诉决定后,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和冻结措施。
洪道德表示,法律规定,不起诉书下达后,扣押财物是由检察机关来返还的,但是实际扣押的财产却不在检察机关手里,说明法律规定不太严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