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谷男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以借用轿车为由进行诈骗,他为了归还个人债务,打电话给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经理,以其朋友结婚要借用车辆为由,借得宝马BMW7200ED型轿车。然后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于某得款12万元,取得款项后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原本说好三日内将车赎回,至案发时仍未将车辆赎回。
上海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提交了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孟某、徐某的证言,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某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汽车购销协议,价格鉴定委托书,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上述宝马轿车价值150800元。律师
被告人谷男对罪名和犯罪行为无异议,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其家属代为赎回并归还了上述宝马轿车。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997年4月24日,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男诈骗数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
由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其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