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谎称可以将被害人汪某安排进入上海青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并以需要向该公司领导宋林根等人送财物为由从被害人汪某处骗取现金26,000元,后被害人汪某发现被骗,经催讨,被告人张某退还被害人汪某9,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月27日已退还被害人汪某17,000元。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短信聊天记录,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证人汤美红的证言笔录,还款证明,付款凭证,委托书,收款证明,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