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等人经事先预谋,租用闵行区沪闵路X大厦B座605室,以上海临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招工,谎称可以为应聘人员安排火车押运员、海员等工作岗位并许以高额工资,以收取服装费、保证金为借口,骗得被害人赵甲、杨某、赵乙、徐甲、张甲、智某、郭某、闫某、岳某、王某、燕某、徐乙、夏某、赵丙、陶某、翟某、麦某、李甲、曹甲、曹乙、曹丙、曹丁、李乙、张乙、徐丙、高某等二十六人共计16,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甲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劳动合同书,通知单,证明,相关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多人钱款,共计1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