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骗子对外招工骗取服装费保证金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等人经事先预谋,租用闵行区沪闵路X大厦B座605室,以上海临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招工,谎称可以为应聘人员安排火车押运员、海员等工作岗位并许以高额工资,以收取服装费、保证金为借口,骗得被害人赵甲、杨某、赵乙、徐甲、张甲、智某、郭某、闫某、岳某、王某、燕某、徐乙、夏某、赵丙、陶某、翟某、麦某、李甲、曹甲、曹乙、曹丙、曹丁、李乙、张乙、徐丙、高某等二十六人共计16,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甲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劳动合同书,通知单,证明,相关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多人钱款,共计1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林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于某、林伟、孙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81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