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害人孔某谎称有木料向孔出售,骗得孔预付货款8.7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为应付孔某催讨木料,带领孔等人至闵行区虹梅南路X号上海A木业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购买价值11万余元的木料,交付给孔某以抵消之前向孔收取的预付货款。
后张某因无法支付上海A木业有限公司货款,经公司负责人李乙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价值11万余元的木料由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给李乙。律师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李甲、李乙、李丙、周某的证言,相关银行账户明细、ATM存款单、送货单、字据等书证,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孔某。(2014)闵刑初字第17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