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D犯诈骗罪,2015年2月,周D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雒E搭识,谎称自己是金融公司副总,同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周D以需钱款打点业务、支付杀手生活费为由,从被害人雒E处先后骗得钱款共计77300元。
同年7月,周D又虚构需钱款去香港继承巨额遗产的事实,向被害人雒E索要钱款80000元未果。
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周D因被害人雒E假称已筹集到20000元与雒见面,后被雒E及其丈夫薛W当场扭获。
周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雒E的陈述,证人薛W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截屏及图片,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律师
周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周D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D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雒E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周D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D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D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普刑初字第1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