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律师
被告人牟某与石某预谋由牟某将石某手臂敲断,以佯装工伤的方式骗取钱财。当日中午休息期间,牟某在他处按预谋用钢管将被告人石某手臂打成骨折,随后石某重返工地干活,并虚构在工作中将手臂摔断的事实,后以“私了”为名,从该工地负责人处共计得款一万元。两被告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和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律师
本案被告人牟某、石某出于骗取钱财之目的,虚构在工作中摔断手臂,从工地负责人处骗得钱财万余元。从现象看,被告人手臂骨折不是虚构的事实。但是其骨折,不是因工作而受伤,而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其在工作中因摔伤而骨折的表现是其虚构的事实,是一种欺诈行为。
工地负责人因为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了被告人在工地工作中受伤的错误认识,基于这个错误认识“自愿地处分其财产”——给被告人万余元以达私了之目的,从而被告人得到了财产,被害人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敲诈勒索等其他罪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