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时某尾随被害人李某至闵行区富都路X号二楼楼道内,趁李不备,夺得李女式拎包1个,内有80元、小米3手机1部、共计价值1,530元的HTC牌802D型手机及华为牌C8813Q型手机各1部等物。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时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时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律师
被告人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闵行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
被告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