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至浦东新区张江路建中路路口附近,因感情纠纷和前妻闫某发生争吵,后在扭打过程中,趁被害人闫某不备将其佩戴在右手腕处的千足金手链一根(重17.6克,价值6002元)拉拽后夺走并逃跑。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王某、杨某的证言,调取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相关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情节,违法所得和赃物已追缴,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作案的金额、情节、赃款赃物追缴情况和本案起因等情况,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