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J为非法获取他人钱财,头戴绒线帽与口罩窜至位于青浦区华新镇华新街新益路口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华新支行大厅内物色作案对象。
当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J见被害人顾某将领取的数万元放于一女式挎包内,遂在顾丽萍驾车至位于青浦区华新镇徐谢村272号的上海志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跑步跟随至该公司处,后又尾随顾丽萍至该公司办公楼二楼至三楼楼梯平台处,以找人为由靠近顾某,而后趁其不备夺取其挎于肩上的内有5万元的上述挎包。
后因顾某呼救,李J逃至该公司门卫室处被公司人员扭获。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顾某。被告人李J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夺事实。律师
被告人李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顾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笔录及辩护笔录,公安局青浦分局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李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J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J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J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青刑初字第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