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在闵行区华漕镇朱家泾村东横泾X号无名网吧结账时,趁网吧收银台处仅有网吧老板陈甲儿子陈乙(2007年3月出生)看管之际,当面抢走被害人陈甲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l部金色iphone5s手机、5包利群牌香烟后逃逸,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3,762元。
当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陈甲报警后,抓获被告人郑某,涉案手机亦被缴获。郑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律师
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甲、陈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郑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1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