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至9月24日,被告人梁某、唐某、吴某经预谋,先后三次趁深夜至九亭镇各处的小店,由被告人梁某先进入店内查看情况,后被告人唐某、吴某迅速将放在店内的赌博机搬走,抢得被害人游某等人的赌博机共3台(内有硬币共计900余元),后撬开赌博机取走硬币。具体如下:
9月20日晚,被告人梁某、唐某、吴某至九亭镇九亭大街兴联村X号X室杂货店内,抢得被害人游某放在店内的赌博机一台,内有200余元。
9月22日,被告人梁某、唐某、吴某至九亭镇易富路X号金苹果超市,抢得被害人杨某放在店内的赌博机一台,内有约100元。
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梁某、唐某、吴某至九亭镇花园路牛泾村X号杂货店,抢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店内的赌博机一台,内有658元。律师
嗣后,被告人梁某、唐某、吴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某、唐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游某、杨某、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网上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梁某、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梁某、唐某、吴某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老虎机一台及六百五十八元,予以没收。(2014)松刑初字第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