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新桥镇卖新公路X号的“长城网络文化家园”内,趁被害人张某上网看电影之际,抢得其放于电脑桌上的手包1只(经鉴定,价值10元),内有米歌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价值415元)等物品及300余元。9月20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长城网络文化家园”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购机票据复印件,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清了赃款,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退缴在案的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2014)松刑初字第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