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R于12月29日10时55分许,至南京西路X号恒隆广场一楼迪奥专卖店,穿上店内一双迪奥牌鳄鱼皮鞋后,乘营业员不备,径直朝店外走去,遭到营业员杨某、周某阻拦后仍强行离开专卖店,在恒隆广场一楼西康路出口处,被杨某、周某及保安人员扭获。经鉴定,上述皮鞋价值4.7万元。
被告人郭R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杨某、周某、叶某的证言、被告人郭R的供述,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被告人郭R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郭R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赃物被及时追回,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郭R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案发后坦白交待罪行处罚的规定,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R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4)静刑初字第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