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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拎包无果按住人抢包,抢夺转变为抢劫罪

2014年4月6日凌晨1时许,丘某酒后至石泉路兰田路口附近,见被害人李某独自拎包边走边打电话,遂跟随在其身后,李某发现被人跟踪后加快脚步,被告人丘某见状即冲上前拉抢被害人拎包未果,遂将李某摔倒在地,并用手按住被害人,被害人李某倒地后,因害怕遂将拎包扔出身外,被告人丘某捡起拎包后逃逸。

被抢的拎包内有现金212元、女式长款钱包一只、润唇膏一支、蓝色带绳工作证卡套一只、红色玛瑙玉饰一只、绿色多功能貔貅玉饰一只。经鉴定,被抢的女式拎包价值20元、女式长款钱包价值10元、蓝色带绳工作证卡套价值1元。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丘某的供述,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验伤通知书,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丘某辩称其未实施抢劫。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其系抢夺行为,尚不构成抢夺罪。律师

被告人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丘某酒后尾随单身女子至石泉路兰田路口附近,拉扯该名女子的包,该名女子倒地后将拎包扔出身外,被告人丘某遂捡起拎包逃逸。

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丘某尾随单身女子被害人李某至石泉路兰田路口附近,在拉抢被害人李某拎包未果后,采用按倒被害人李某的方法劫取拎包,被害人李某倒地后被迫将拎包扔出身外,被告人丘某遂捡起拎包逃逸。该拎包内有现金212元、润唇膏一支、玉饰二只等财物。

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陈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李某遭到抢劫,经验伤,造成被害人李某腰部软组织挫伤。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案发后,赃物均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赃物的价值。

被告人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经查,被告人丘某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故被告人丘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丘某家属已代为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丘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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