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J至佘山镇沈砖公路X号天马赛车场上海骏联赛车运动咨询有限公司,以买车为由要求试驾,并在试驾过程中趁人不备,将其所试驾的一辆雅马哈牌R6型600CC排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0,000元)驶出天马赛车场后逃逸。
被告人黄J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滨河路中段万家乐车行门口被民警抓获,涉案车辆被民警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蓝某、郭某、谭某、白某的证言及蓝某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相关照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及有关说明,监控录像及截屏,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黄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J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要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J予以处罚。律师
被告人黄J对起诉指控其趁人不备驾车逃逸提出意见,辩称其当时没有想把车子抢走,其只是看到后面没有人跟着,一时贪念把车子骑走了,其深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希望合议庭对其行为进行最终定性。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黄J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而是应该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抢夺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实际上采用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
根据相关掌握的情况来看,涉案的摩托车是违禁品,没有正规的手续及检测鉴定,且物价部门对该车辆的估价鉴定有违相关规定,故本案不能以估价的价值来量刑,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进行量刑;
被告人以往表现一贯良好,系临时起意,没有前科,年纪尚小。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处罚,并适用缓刑。
人蓝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中有一名男子,后来那个男子在赛车场里开了2圈之后就开出赛车场大门,其等看到后叫那男子停下来,同事“小郭”马上骑了自己的摩托车去追,追到沈砖公路干新公路附近就跟丢,从QQ群里看到有人卖摩托车,一看就觉得是涉案的摩托车,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即与警方联系,并配合警方用QQ号联系上该网上卖车人要求交易车辆,后与警方一起至江西省抚州临川区沿河路将前来销赃的被告人黄J抓获的事实。
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驾驶皖BHX轿车搭载1名江西口音的年轻男子至佘山镇天马赛车场1摩托车行,该男子自称要购买摩托车,后在试车时驾车逃逸,车行里的伙计马上跑出去追但没追到,后其与车行的伙计一起还开着其的车去追赶该男子但是也没有追到就回来以及该男子20多岁,自称江西南昌人,170公分左右,从七浦路上其车的事实。
证人白某(涉案车行的经理)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涉案摩托车为红色雅马哈YZF-R6型600CC摩托车、2011年6月出厂,11月21日从广东一商家以63,000元购得,车辆里程数为1000公里,整车原装,没有参加过任何比赛,也没有做过任何改装的事实。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实,上海骏联赛车运动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摩托车时付款等情况。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有关说明和补充说明等证实,涉案雅马哈牌R6型600CC排量摩托车系原装车辆,价值4万元的事实。
关于本案价值的认定,经查,松江区物价局根据被扣押的涉案摩托车的实际状态,在对同类产品的市场进行调查等一系列活动后,依法作出的估价鉴定,程序合法,可作为本案涉案物品的价值认定,故对被告人黄J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J虽在庭审中对其行为性质有所异议,但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作了如实供述,不影响其态度的认定,故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黄J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J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松刑初字第757号 |